当下,我国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进程持续加快,广大纳税人对全电发票的关注度也在日益提升。随之而来的,关于全电发票的一些问题也开始显露。那么,纳税人在取得全电发票后,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?一起来看本篇文章。
一、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“抵扣类勾选业务”模块中,哪些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?
答: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:
(1)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;
(2)已作废的发票;
(3)之前所属期已确认用于其他用途的发票;
(4)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发票;
(5)已全额冲红的发票;
(6)其他,如:被锁定的蓝字发票。
二、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被部分红冲后,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?
答:可以,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发票票面税额与所红冲的发票税额之差。
三、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,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,可否撤销?
答:可以。若试点纳税人需对“已勾选(抵扣)”发票的状态进行调整,只需选中“已勾选(抵扣)”的发票,点击“撤销勾选”即可。
四、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后,需要继续勾选,如何进行操作?
答:如已完成用途确认后,需继续勾选,请先依次点击【税务数字账户】-【发票勾选确认】-【抵扣类勾选】-【统计确认】,点击“撤销确认”按钮,如下图所示:
完成上述操作后,返回【抵扣勾选】,继续进行勾选。
五、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,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?
1、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“增值税专用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(一)》(本期销售情况明细)第1至2列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”栏次中;开具的带有“普通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(一)》(本期销售情况明细)第3至4列“开具其他发票”栏次中。
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“增值税专用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、金额及税额,填列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》(本期进项税额明细)第2栏“其中: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”或第3栏“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” 。
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,对应的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》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》(本期进项税额明细)第20栏“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”。
2、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“增值税专用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入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第2栏“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”、第5栏“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”;开具的“普通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列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第3栏、第6栏、第8栏“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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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上海税务